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济南市历城区烟草专卖局现对辖区内部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予以收回,并公告如下:
一、收回依据
依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及第五十条之规定,许可证持证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有权收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经营主体依法终止的;
(二)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三)持证人主动申请歇业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被依法责令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整顿期满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收回名单
经核查,以下持证人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符合收回条件,现予以收回(具体名单详见附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被收回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正、副本同时作废,持证人不得再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三、相关要求
(一)被收回许可证的持证人应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正、副本交回济南市历城区烟草专卖局。逾期未交回的,视为自动作废,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持证人自行承担。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买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得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违者将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请广大消费者和零售户相互监督,如发现无证经营烟草制品等违法行为,可向济南市历城区烟草专卖局举报。举报电话:XXXX-XXXXXXX。
四、公告期限
本公告期限为三十日,自发布之日起计算。公告期内如有异议,请于公告期满前向济南市历城区烟草专卖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特此公告。
济南市历城区烟草专卖局
二〇二五年X月X日
附件:收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名单(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