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示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7号)、《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烟法〔2020〕205号)等有关规定,龙州县烟草专卖局依法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实施依职权管理。现将近期依职权办理烟草制品零售许可证处理情况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二、依职权办理情形说明
依职权办理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 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依法注销;
- 经营主体依法终止或资格被依法终止,依法注销;
- 经营场所不再具备固定经营条件,或与住所不相独立,依法变更、撤回或注销;
- 持证人在许可证核定的经营地址以外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依法责令暂停业务、整顿或吊销;
- 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许可证,依法撤销或吊销;
- 因不可抗力导致经营场所灭失,或经营场所被依法征收、征用,依法变更或撤回;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依职权处理情形。
三、处理情况公示
(一)依法注销情况
经核查,下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持有人存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续手续、经营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等情形,我局已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1. 许可证号:45042310**(持有人:张某,经营地址:龙州县龙州镇某路某号),注销原因:有效期届满未延续,处理日期:2024年X月X日;
2. 许可证号:45042310**(持有人:李某,经营地址:龙州县某乡某村某屯),注销原因:经营主体资格依法终止,处理日期:2024年X月X日。
(具体名单以我局政务服务窗口及公示栏张贴的明细为准。)
(二)依法变更情况
因经营场所门牌号调整、经营者姓名变更(营业执照同步变更)等原因,下列许可证已依职权办理变更手续:
- 许可证号:45042310****(持有人:王某,经营地址:龙州县某镇某街某号),变更事项:经营地址门牌号由“某号”调整为“某号”,处理日期:2024年X月X日;
- 许可证号:45042310****(持有人:赵某,经营地址:龙州县某镇某路某号),变更事项:经营者姓名与营业执照同步变更,处理日期:2024年X月X日。
(三)责令暂停业务、整顿情况
经市场检查发现,下列持证人在许可证核定经营地址以外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我局已依法责令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
- 许可证号:45042310****(持有人:陈某,核定经营地址:龙州县某镇某路某号),处理原因:在核定经营地址外从事烟草制品零售,处理日期:2024年X月X日,整顿期限:X个月。
(四)依法撤回、撤销或吊销情况
经核查,下列许可证存在经营场所不再具备固定经营条件、非法转让许可证等情形,我局已依法作出撤回、撤销或吊销决定:
- 许可证号:45042310****(持有人:刘某,经营地址:龙州县某镇某路某号),处理原因:经营场所已改为非固定经营场所,不再具备固定经营条件,处理方式:依法撤回,处理日期:2024年X月X日;
- 许可证号:45042310****(持有人:周某,经营地址:龙州县某镇某街某号),处理原因:以出租方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处理方式:依法撤销,处理日期:2024年X月X日。
四、权利告知与救济途径
- 持证人对上述依职权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川县烟草专卖局或龙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的,依照其规定办理。
- 公示期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向龙州县烟草专卖局书面提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五、公示期限及联系方式
公示期限:自本公示发布之日起五个工作日。
联系地址:龙州县烟草专卖局政务服务窗口(龙州县某镇某路某号)。
联系电话:0770-88*(以实际公布号码为准)。
受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节假日除外)。
六、其他事项
- 本公示所列处理情况以我局作出的正式行政决定文书为准;如公示内容与正式文书不一致,以正式文书为准。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一经发现,我局将依法查处,并按规定纳入信用监管。
- 请广大烟草制品零售经营者自觉遵守烟草专卖法律法规,依法依规经营,共同维护辖区烟草市场秩序。
特此公示。
龙州县烟草专卖局
2024年X月X日